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关于加快恢复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各项决策部署,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政策举措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7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恢复生猪生产政策举措的通知》(淮政办发〔202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金湖县进一步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政策举措》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4日
金湖县进一步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政策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政策举措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7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恢复生猪生产政策举措的通知》(淮政办发〔202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恢复生猪生产政策举措。
第一条 2020年,全县恢复生猪生产目标任务为存栏6万头、出栏12.5万头。各镇街要将目标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落实到生猪养殖场。县委、县政府将恢复生猪生产目标列入2020年高质量跨越发展考核,对完成考核任务工作成效显著的镇街予以激励。对落实推进政策措施真抓实干,为全县生猪生产总量提升作出重大贡献的前三名镇街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其他完成任务的镇街给予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各镇街、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第二条 县财政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21日新增出栏商品肥猪500头(含)—5000头(不含)的规模猪场,每出栏一头奖励80元,据实奖励;对在此期间新增出栏商品肥猪50头(含)—500头(不含)的规模场,每出栏一头奖励50元,据实奖励。(责任单位:各镇街、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第三条 加大对规模猪场新增种猪的奖补力度,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新增符合条件的种猪,在省奖补700元/头、市奖补200元/头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200元/头奖补。(责任单位:各镇街、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第四条 做好对接落实生猪养殖用地的相关政策,优先保障万头以上猪场养殖用地。合理布局生猪养殖区域,优先安排一般农用地,积极发展种养循环型生猪规模养殖场。(责任单位:各镇街、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
第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提供信贷服务,支持银行将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生猪活体纳入可接受抵押品目录。落实上级贴息贷款、优惠担保、保险赔付等扶持措施,推进生猪养殖保险全覆盖。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足额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疫病扑杀等地方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各镇街、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中国人民银行金湖支行)
第六条 支持生猪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在2020年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中对资源化利用成效明显的生猪养殖场或开展粪污资源化利用的社会化服务组织进行项目扶持。(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第七条 加大督查通报力度,对国家、省、市和县出台的系列政策落实情况和恢复生猪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定期调度,开展专项督查,结果报送县委、县政府,并通报至各镇街。(责任单位: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县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 县政府建立恢复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领导干部挂钩服务养殖企业制度,加强对恢复生猪生产工作的统筹指挥和协调,切实帮助生猪养殖企业解决实际困难。(责任单位:各镇街,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县级财政扶持生猪生产资金从今明两年的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专项中列支。各相关责任单位、各镇街要尽快推动政策落实,加大扶持政策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养殖场(户)增产复养积极性,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确保完成生猪稳产保供目标任务。